当前位置: 首页 > 专题栏目 > 清廉产投

2025纪法小课堂系列三

发布时间:2025-06-27 15:16 信息来源:怀化产投集团

2025纪法小课堂系列三

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学习与解读

一、基本情况

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(以下简称《监察法》)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。2024年12月25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>的决定》,该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二、监察对象范围

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群体,具体涵盖以下五类人员:

1.行政机关公务人员:包含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;

2.国有企事业管理者:涉及企业决策层(领导班子)、执行层(部门主管)及关键岗位人员(财务、采购等);

3.公共机构管理人员:教育科研、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从业者;

4.基层组织管理者:村(居)委会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成员;

5.特殊公职人员: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其他组织人员。

三、新《监察法》六个变化

 1.留置期限加长:普通案件留置3个月,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到6个月,可能判十年以上的还能再加2个月。发现新罪情况可以重新计算留置期。

2.管护措施,七天紧急控制:对于存在逃跑、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未被留置人员,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管护措施。7天内决定是否转为留置,特殊情况还能延长3天。

3.强制到案措施:以前监察机关通知协助调查,可能还能找理由拖延,现在直接升级为“强制到案”。如果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,监察机关可以强行带你到案。

4.责令候查的威力:没被留置但又有嫌疑?新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责令你“候查”,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城市,最长12个月。

5.禁闭措施:监察人员如果自己涉案,可能被关禁闭7天。这招既防止内部通风报信,也警示纪检干部“查别人先管好自己”。

6.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留置时间: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,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,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。特定情形下,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,重新计算留置时间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四、谈话函询、询问、讯问三类的区别

(一)谈话

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,监察机关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、人员进行,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(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、批评、教育)可直接采用;开展初步核实工作,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,确需谈话的,应当按规定报批。 

(二)函询

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,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发函给被函询人,并抄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。被函询人需在收到函件十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;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,可直接回复。

(三)询问 

在调查过程中,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,依法对证人、被害人、鉴定人等人员进行询问。

(四)讯问

对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,监察机关采用工作人员提问、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,取得印证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过程。

监察法第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构建了监察工作的基本框架,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、监察范围、权限措施及程序规范,体现了“权力法定”“监督全覆盖”“保障人权”等法治原则。特别是新增的强制到案、责令候查、管护等措施,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强制措施体系,增强了反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集团公司公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,依法用权、廉洁从业,共同推进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建设。